「綦法动态」綦江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9-12 04:53:39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5月31日,綦江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杨晓放对2023年以来綦江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杨晓放副院长介绍了家事案件审理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以修复情感为核心,要求审判人员更具爱心、更有耐心,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社会学、心理学。区法院将合理调配审判力量,科学考核家事审判工作,加大家事审判业务培训,推进家事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满足家事审判需要。

  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司法救助等方面发挥整体合力,共同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领,让广大公民牢固树立家庭本位理念,是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治本之策。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律的宣传,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责任,营造家庭和谐的良好氛围。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女)原系夫妻,2022年12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后女方父母出资为女方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某处商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系女方个人单独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该房屋归女方张某个人所有,男方陈某自愿放弃该套房产。2023年5月22日,陈某与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陈某及其母亲为租赁人,租赁了民心佳园的公租房。陈某向法院起诉,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假象满足其续租公租房的条件,便于其母亲后续能够有房居住,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也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条款,对商品住房进行重新分割。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议离婚时,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及贷款情况均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情形。陈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足以撤销该条款的证据,其要求重新分割案涉房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符合法律规定而办理的离婚登记,无论其真实目的如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离婚协议属于混合性质的合同,既包含了夫妻人身关系的变更,又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的处理。在不能证明有可撤销合同的证据下,亦不能随意否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本案裁判旨在告诫人们,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程序不可逆转,切不可用离婚考验人性、规避法律,否则可能“弄假成线

  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甲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女儿邹某乙,现邹某乙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陈某32 岁时因家庭琐事与被告邹某甲不睦,离家外出打工至今。陈某离家期间,女儿邹某乙尚在读小学,陈某没有支付过邹某乙上小学期间的抚养费,仅初中和大学时支付过部分费用。陈某外出打工期间,邹某乙主要由父亲邹某甲抚养照顾。2022年5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邹某甲离婚。被告邹某甲以其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为由,要求原告陈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5-6万元,但双方未就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邹某甲在陈某离家数年且极少负担家庭义务的情况下,独自抚育子女、维系家庭,对家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为此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陈某与邹某甲离婚;陈某向邹某甲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女性承担着更多的照顾小孩、做饭打扫等家务劳动,有的甚至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婚姻一旦遇到变故,全职太太的生活可能会遭受更大的冲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使其真正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一方,尊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也是社会各界对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认可。本案判决中,虽然受补偿一方为男性,但其所体现的基本法理对婚姻家庭中的类似情形一体适用,对于保护婚姻一方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重要积极意义。

  张某与陈某甲曾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陈某乙。2017年4月,陈某甲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陈某乙由张某抚养,陈某甲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2021年1月,陈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生活费、教育费变更为3500元,经调解确定抚养费、教育费增加至每月2000元;2023年7月陈某乙去往重庆主城区就读初中,课外辅导等教育支出、生活成本均大幅上升,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增加到每月5250元,即陈某甲每月收入的约30%。

  经查,陈某乙小学毕业后在重庆八中住读,属义务教育阶段,张某与陈某甲均陈述年收入约16-19万元左右,且均已再婚,家庭收入尚可。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陈某乙以去往重庆主城区就读初中,生活环境变化、学习要求提高、物价水平较高、校外学习辅导开支较大等原因,诉请将陈某甲负担的抚养费变更为陈某甲收入的30%,虽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区间,但考虑到父母双方经济状况相差较小,且陈某乙尚处义务教育阶段,课外培优等教育支出并未得到陈某甲同意,费用标准明显超出了基本教育费用,陈某乙生活开支的提高主要因交通支出、生活物价等方面的提高,故基于上述综合考量将抚养费适当调高。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将陈某甲每月支付陈某乙的生活费、教育费提高至2400元,陈某乙的医疗费在保险报销后超出1000元部分由陈某甲承担一半。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茁壮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均对抚养费的给付做了明确规定,结合社会道德和行为习惯,给付抚养费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人之常情。但具体数额需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和调整。子女成长的过程是一个充满变化的过程,抚养费作为子女成长的重要经济保障,在此期间应以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及时调整确保抚养费的给付能覆盖到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基础保障,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原告杜某与被告雷某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目前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某再婚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不久杜某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需要做维持性化学治疗。雷某在杜某患病后多次离家出走,不在杜某身边履行夫妻之间的照顾义务,杜某因为重大疾病花费大额医药费,也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判决雷某从2022年1月起每月向杜某支付扶养费1000元,并向杜某支付医疗费2万元。之后,杜某因治疗疾病又花费了医疗费10万余元。期间雷某曾照顾杜某一个月左右,双方发生矛盾后雷某又离家外出。杜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承担已花费的医疗费用并承担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杜某身患重大疾病,严重影响了身体健康,杜某因长期检查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又恰恰因为患病,没有工作和生活来源,需要作为丈夫的雷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原告治疗需要、原告子女的赡养义务、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雷某向原告杜某支付医疗费用3.8万元;今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雷某承担1/3。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婚姻家庭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情感上的慰藉,也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且该义务并不因双方的感情好坏而消除。本案例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依法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起着正面引导作用。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程某系渝北区一休闲茶楼员工。2020年,罗某在休闲茶楼浴足消费时结识程某。从2020年11月26日开始,罗某前后近120次向程某进行微信转账,其中,金额为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的转账共计40余次34,000余元,其余转账从100-3000元不等。在转账说明中,有“老婆新年快乐”“七夕快乐,老婆爱你”“愿我们天长地久”等,亦有备注“买钟的,老婆爱你”“老婆昨天消费的钱”等。至2022年6月1日,扣除罗某正常消费和程某转款给罗某的款项,罗某实际向程某转账91,533.54元。庭审中举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罗某与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程某自称并不知晓罗某已结婚生子。现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罗某赠与程某钱款的行为无效,程某立即返还李某91,836.54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罗某向程某转账的行为,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罗某单独向程某转账的九万余元,其中带有特殊含义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等,符合赠与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赠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还有其他共同消费支出。罗某明知自己有配偶,为了保持与程某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向程某进行赠与,显然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妻子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且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程某取得款项也非出于善意、有偿,亦不构成善意取得。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罗某向程某赠与的款项应返还给原告李某。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罗某赠与程某钱款的行为无效;程某返还李某91,533.5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的平等,应理解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法律关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限定在家庭日常事务范围内。而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原系夫妻,2000年7月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2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分配等作出了约定,对于债权债务仅约定“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但未列明具体的债权债务。2019年9月、2019年12月,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问题又达成了两份协议,协议中均对重新分配的财产进行了一一列明。但以上三次协议均未提及胡某向案外人唐某在2017-2018年间出借的债权240万元。2022年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唐某偿还借款240万元及利息,后法院判决唐某偿还胡某借款24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到位金额290余元,胡某领取了该款,剩余债权因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李某现起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胡某故意隐瞒夫妻财产为由,要求判决以上债权全部归其享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产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本案中,李某和胡某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以及之后两次就财产分割重新达成的协议,均未提及案涉胡某在第三人处的债权,该债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存在,胡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作了隐瞒,且李某并不知情该债权,应当认定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成立。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由原告李某分得胡某出借给唐某借款240万元及利息70%的份额。一审宣判后,被告胡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坦白、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既违背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产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判决的意义在于,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仍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薄公堂,为自己的行为不当买单,得不偿失。

  2022年8月30日,李某与黄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2日,黄某到李某家中拜见李某父母时,李某在家中当场给付黄某见面礼2000元。9月20日,双方发生矛盾分手,李某起诉要求黄某返还其支付的见面礼2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中的男女一方,与对方家人正式相见时,对方给予的数量不大的礼金,既是对恋爱对象的认可,也符合恋爱一方与对方父母相见时对方给予一定金钱作为见面礼的风俗,并不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且数额较少,不属于彩礼范畴,属于一方的无条件赠与,不应当返还。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一方财物,是男女双方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也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高额彩礼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就彩礼的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传统习俗中,恋爱的一方拜见对方父母而接受的“见面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主要目的是增加彼此感情需要,数额也较少,属法律意义上不可撤销的赠与,故无需返还。

  张某玉和配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张某怀、张某香、张某现、张某国、张某斌。2004年,张某玉配偶去世后,因其他子女多在外居住务工,张某玉遂与原告张某斌一起居住生活。2012年11月,张某斌和张某玉知悉政府超龄养老保险政策后,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由张某斌妻子为张某玉办理了超龄养老保险事宜,由此支出超龄保险费30307.88元。购买前述保险后,保险机构返还超龄保险费一万多元。2016年左右,原告张某斌及妻子到城区居住,张某玉、张某斌开始分开生活。之后,张某玉在农村老家生活,因张某玉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一直靠养老保险金维持日常开销,张某斌未再向张某玉支付过赡养费。后张某斌、张某玉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斌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玉返还购买超龄保险的款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社会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张某斌为张某玉购买超龄养老保险后不久,张某玉回到老家生活,靠养老保险金维持日常开销,张某斌未再向张某玉支付过赡养费,结合全案情况,可以认定张某斌为父母购买超龄养老保险行为属履行子女赡养义务的一种形式,张某斌要求返还购买保险垫付款项,有违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缺乏法律依据。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斌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彬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的稳定直接关乎社会的稳定。孝道是中华民族传承了数千年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的精髓,在维系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优良家风的重要要求。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后,应正确对待家庭纠纷,相互包容和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不应动辄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家庭纠纷。本案将司法为民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保障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以有温度、有力量的司法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传递正确的价值取向,希冀引领敬老爱老社会新风尚。银河galaxy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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