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集团网址登录从今年起,“六五”普法期间的每年6月,我省将以宗教界为主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今年我省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主题是“提高法律素质、共促宗教和谐”。开展学习月活动,是宗教工作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5年规划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宗教政策法规对宗教健康发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的内在需要。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基本方针,是包括“四句话”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判定是否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就是这两个界限。在这两个界限中,“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尤为重要。国际相关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三项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由中国的信教公民自己的组织(含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管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和宗教电子出版物等、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一是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教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举行。二是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三是集体宗教活动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宗教法规规定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