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31 14:07:35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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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银河集团网址登录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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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

  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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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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