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越超市停车场护栏摔伤超市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8-30 07:34:39

  2023年12月某日,六旬老人王某到某超市购物,路过超市门前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时翻越护栏后进入超市。购物完毕后,王某手提所购物品走出超市,再次翻越停车场护栏时摔倒。第二天,王某到南阳市某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炎。一个多月后,王某到郑州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影像诊断报告单显示右膝关节退行性变合并软骨损伤、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等。王某遂向法院起诉某超市,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检查费、康复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设置护栏时在四周预留有人行道路,且在护栏上设置了出口,并不会造成顾客通行困难或者增加通行危险,某超市设置护栏的行为并无过错。顾客为“抄近路”翻越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的高度较低的护栏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是不会明显增加自己或他人危险。某超市对顾客翻越护栏的行为未作禁止或者未进行安全提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宜认定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国旗法官提醒大家: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活动所应承担的防范危险、维护安全的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人采取防范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危险, 危险程度决定防控措施的强度。

  对于致害可能性较大、事故频率较高的活动,对应的安全保障标准就要提高。只要行为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便损害发生,亦可排除责任。

  本案中,超市利用门前区域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为,给使用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顾客提供了很大方便,而停车场周边预留有足够的步行通道,且护栏上开有可供出入的缺口,不会给顾客造成额外风险,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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